【鄭文燦涉貪案懶人包】三開羈押庭,桃院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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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7/6檢調聲請羈押,裁定5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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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政壇的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檢察官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羈押庭開了2個多小時,最後裁定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據調查,鄭所涉案件是「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外圍9.5公頃農地想申請自辦重劃,但因屬農業用地,於是透過廖姓人士交付500萬元行賄,但事後退回。

桃園地院認為2017年9月收受後至2018年8月交還期間,這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等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因此將羈押聲請予以駁回。

另同案3名已裁定羈押禁見,由於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必要,准以新台幣500萬元具保。

鄭文燦涉貪案,7/9二開羈押庭,裁定1200萬元交保

台灣高等法院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法官7/9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鄭文燦上午10時2分在律師的陪同下抵達桃園地院,歷經4小時羈押庭後,下午2時許法官考量案件對向犯嫌交保金額及被告政商地位,准予1200萬元(含原5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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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司機提著黑色大袋與律師交手。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7/9上午10時開庭後,法院提高交保金至1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鄭文燦的律師在半小時內就火速籌到700萬元,鄭文燦司機也提著黑色大袋交由律師處理。

鄭文燦涉貪案,7/11三開羈押庭,法院最終裁准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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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經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發回更裁,桃院9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高院昨天撤銷原裁定,再度發回桃院更裁。

桃園地方法院7/11下午2時第三度就此案開羈押庭審理,法官在傍晚5時57分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鄭文燦在晚間7時整出發、由桃院警備車解送至桃園看守所;鄭文燦律師接受媒體堵訪時說,會依法提起抗告。

桃園地院指出,以鄭文燦的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且7月5日應訊前當日上午,即以LINE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秘書,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串證之羈押原因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手段擔保,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鄭文燦涉貪案,鄭文燦應訊前串證秘書,早知檢方偵辦內容

桃園地院指出,被告鄭文燦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書,其秘書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

鄭文燦涉貪案,羈押禁見2個月確定,高等法院駁回抗告

桃園地院第3度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鄭文燦律師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抗告,鄭文燦羈押禁見2個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合議庭認為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是卷內相關證據可證,足認鄭文燦罪嫌重大。

高院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重罪,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的舉動,明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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